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中国税务报特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其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权威详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等文件规定,将原“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本表属于纳税申报表的辅助表单,并非正式表单,主要用于列示纳税申报表全部表单的名称、编号等信息,便于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快捷、高效、合理正确选择所要填报的表单。根据《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最终情况,本表进行了相应调整。
1.取消表单
为减轻纳税人的填报负担,本次修订取消4张三级明细表。分别为: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原《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
2.调整表单编号
由于前序表单取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单编号由原A107014调整为A107012。
3.调整表单名称及填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关于调整部分表单报送要求的规定,将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表单名称调整为《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将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单名称调整为《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表单名称调整为《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含结转)、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无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以上相应表单都需要进行填报。
由于增加技术入股等递延事项的填报内容,将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表单名称调整为《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为规范表单名称,将原《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表单名称调整为《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1.删除原表单实用性不强或者存在重复采集情况的项目。如:原“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2注册资本(万元)”“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204记账本位币”“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302对外投资(前5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对“101汇总纳税企业”的填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分类,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企业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关联。
3.为满足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的填报,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相关表单的关联,增加了“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报项目。
4.为加强对企业股东和分红信息的采集,对原“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金额”列次,并将纳入填报范围的主要股东由投资比例前5位调整为前10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1.为使纳税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将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3.为解决纳税人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计算问题,明确计算方法和填报口径。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0”。
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抵减金额同时填入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二是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弥补金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进行计算,并将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列。
4.为避免产生理解歧义,增强计算过程的确定性,对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原第4行“销售费用”、原第5行“管理费用”、原第6行“财务费用”、原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添加了“减:”的标识,对原第9行“投资收益”添加了“加:”的标识。
5.删除了不参与本表计算的原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和原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五)《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增加第24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
(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满足“党组织工作经费”纳税调整需要,增加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
2.由于填报内容发生变化,增加了技术入股等递延事项,将原第36行“(一)企业重组”项目名称调整为“(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增加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项目。
(七)《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将原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项目名称调整为“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将原第29行“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项目名称调整为“3.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八)《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为解决职工薪酬支出的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有可能存在差异的问题,增加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列次。并调整相关列次的计算规则和逻辑关系。
(九)《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重新设计了本表。按照“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三类捐赠性质设置填报项目,全面反映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结转情况。
(十)《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在取消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的基础上,对原《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基本保留了原两表的填报项目,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的行次进行精简后作为本表“一、固定资产”项目的部分填报内容。为了统计和分析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增加了“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行次,作为本表的附列资料。
2.列次。为了统计和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情况,保留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加速折旧统计额”填报列次,删除了原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和原第10列“调整原因”。
(十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在取消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基础上,对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保留了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填报项目,将“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项目的相关行次调整为按大类填报,取消原填报明细项目的要求。
2.列次。采用了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填报项目。
(十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为全面反映企业重组和递延纳税事项,将原第13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从“六、其他”项目中独立出来填报,增加“技术入股”“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填报行次。
(十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将原第9行“(六)保险保障基金”的位置调整为第2行“(一)保险保障基金”,并细化填报内容,增加“1.财产保险业务”“2.人寿保险业务”“3.健康保险业务”“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等填报行次,将原第6行“(三)巨灾风险准备金”项目名称调整为“(六)大灾风险准备金”。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增加“六、小额贷款公司”等填报行次,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情况的需要。
(十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由于名称相同而填报口径不同,为避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9行“四、纳税调整后所得”混淆,将原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名称调整为“可弥补亏损所得”。
2.为满足纳税人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需要,调整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纳税人在填报本列时需要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若不存在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形时,填报规则未发生变化,即填报“本年度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该列次遵循“第4列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第4列为正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0”的计算规则。
若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纳税人需要分步计算,并根据最终计算结果填报本列,首先应当按照不考虑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形完成本表的填报(此时,第11列正常计算,但计算结果暂不填入表中),其次根据第11列计算结果以及当年度境外所得盈利的情况,在申报表外计算出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5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后,再填入本列的相关行次。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5个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不在本表直观展现。受此影响,当纳税人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将不再适用“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的计算规则。
(十五)《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取消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原《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将相关内容与本表进行了整合。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4项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二是取消了不适合填报的项目,包括原“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或调整了12项填报项目,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4.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11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5.本表“一、免税收入”“二、减计收入”“三、加计扣除”项目均预留了“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应当提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十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1.为准确反映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政策情况,增加“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列次。
2.为区分纳税人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类型,重新划分了“投资性质”的类别,分为:直接投资、股票投资(不含H股)、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并增设第9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和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用于核算纳税人享受深港通、沪港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
(十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按照集成优化,便于填报的原则,重新设计了本表。同时,将表单编号由原“A107014”调整为“A107012”。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和“研发活动费用明细”两部分内容。凡是当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以及存在有关情况结转的纳税人均应填报本表。
1.在“基本信息”中,设置“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填报,此选择结果与填报“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密切相关。
2.本表不再要求纳税人按照研发项目逐一填报,但是为了保持必要的管理,设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行次,纳税人仅需填写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按照研发形式,设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发”两类项目的填报行次。
4.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形式,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
5.为了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行次。
6.考虑到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的抵减和结转,分别设置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第48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填报行次。
7.本表应当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等应按规定扣除,并填报扣除后的金额。其他费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十八)《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1.行次。保留原《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项目大类不变,放开明细项目的填报数量限制,由纳税人根据减免项目会计核算结果逐一填报,解决以往同类型优惠有多个项目时无法一一填报的问题。
2.列次。为全面反映优惠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增加第1列“项目名称”、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第3列“优惠方式”、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列次。
3.明确了填报要求,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不需要填报本表;明确了当项目发生亏损时,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或者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 按“0”填报。
4.明确了纳税人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期间费用时,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十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的表单列次进行了调整,增加“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两列,便于纳税人按照投资形式和投资对象,区别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四种投资情形填报。当同时存在一种以上投资情形时,纳税人在填报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本年度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合理方法确认和填报。
(二十)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为优化表单结构,将原“其他专项优惠”填报项目类别取消,将该类别下的项目顺序排列。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3项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二是精简了重复填报的项目,包括原“其中:减半征税”。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2项填报项目,包括“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4.按照税收优惠的享受方式和表内的计算顺序,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调整至第29行~30行。
5.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27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6.本表第27行“二十七、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应当提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二十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重新设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满足相关政策填报要求。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填报要求,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表。
(二十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等文件规定,重新设置《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满足相关政策填报要求。
(二十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为了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在保持表单样式不变的基础上,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规定,明确了不同抵免方式对应的填报规则。在行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在列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字样。
2.明确了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弥补)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二十四)《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为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二十五)《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为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二十六)《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为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结转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二十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1.为避免产生理解歧义,调整了原第1行“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原第4行“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原第5行“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原第6行“(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原第9行“(四)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原第11行“四、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原第14行“(三)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原第16行“五、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行次名称。
2.为满足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将原表内有关行次计算公式中的“25%”“50%”比例调整为“总机构分摊比例”“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二十八)《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1)将原“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并将其移至表头部分。将原“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2)为了提高税款分配计算结果的精准性,调整了“分配比例”的计算规则,由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调整为保留小数点后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