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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9/9/3 21:31:03 来源:本站

2019年4月,张某的好友王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无偿赠送给了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合同上标明赠与房屋的价值为80万元。已知该房屋是王某于2005年购置所得,购置时发生购房支出共计60万元。因近年来房价持续上涨,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为120万元。在办理受赠房屋的手续过程中,张某共计发生相关税费支出5万元。

问题1.张某无偿受赠房屋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若需要缴纳,张某受赠房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针对问题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张某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问题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

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即: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本案例中,由于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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