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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无偿受赠的房屋转让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呢?

发布时间:2019/9/3 21:32:54 来源:本站

2019年6月,张某将父母无偿赠送的房屋以21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的价格出售给了王某,在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时张某发生相关税费支出5万元。已知出售的该房屋系张某父母于2010年购置,购置成本为100万元,并取得了相关购房发票。张某父母在将房屋无偿赠与张某时,张某在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支出2万元。那么,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张某将无偿受赠的房屋转让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在本案例中,原捐赠人(张某的父母)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为100万元,赠与过程中受赠人张某支付的相关税费2万元,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为210万元,转让过程中受赠人张某支付的相关税费5万元。
因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100-2-5=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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