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抗癌药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见通知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02
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通知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03
进口罕见病药品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口罕见病药品
【优惠内容】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通知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04
进口抗癌药品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口抗癌药品
【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见通知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05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本公告附件)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06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优惠内容】
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07
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条件】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